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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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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租金赔偿咨询优选企业

发布时间:2020-07-02 06:08:16        







广州加盟奶茶店签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讲法:属于。

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2、表意人因陷于错误才进行了意思表示,即基于受到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当事人才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赵某与诚X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约定诚X公司为赵某提供指z定的企业标识、经营管理规范及“欢乐柠檬”品牌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技术支持服务,赵某签约时需缴纳合作费用,店铺不得跨越合作区域范围经营,店铺不得使用“欢乐柠檬”以外产品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加盟***中,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能解除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如单已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不会支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具体还包括特许人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联系电话,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等。因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表示破产或无法继续经营,改正后就可取消列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不支持。其同时以已经转型其他业务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认为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支持了解除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德某公司指控言某公司违约根据之二是言某公司没有涉案“X”商标及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由庭审内容可知,言某公司为胡某***成立的独资企业,而胡某享有第X号“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就可存在着胡某***言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情况;相对而言,德某公司本应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了解到言某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才能签订合同,可至今才质疑言某公司是否享有商标,实属不合情理。律师讲法: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内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此权利,此时冷静期的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了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此外,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德某公司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z院对此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z***”由于德某公司已转型经营其他餐饮,无法再履行《单店加盟合同》,故德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请有理,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







广州加盟后帮忙选址没开店,能退多少加盟费?

律师解答:如果有提供选址服务的话,要扣除5000-10000的服务费,其余加盟费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 关于解除合同。律师解答:不一定构成,除非这些因素是加盟商特别看重,并因为此才签订合同的情况才属于。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品牌***经营合同书》未约定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姚某于2017年5月19日与谷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2017年7月19日要求解除该合同,间隔时间较短,且双方均确认姚某并未利用谷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现姚某诉请单方解除合同有理,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一审酌定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20万元的结果,可以维持。涉案合同解除时,谷某公司已依约为姚某提供了店面选址服务,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谷某公司另称其因姚某加盟而招聘人员并***工资,就此提交了职位申请记录、***回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人员系因履行涉案合同而招聘,故谷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法z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姚某单方解除合同等因素,酌情判定谷某公司退回姚某品牌经营费398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谷某公司关于品牌加盟费不需退还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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