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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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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变更抚养权咨询免费咨询

发布时间:2020-07-01 05:45:58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能分割吗?

  问:

  2007年我用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与李某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z院申请离婚,此时我的房子已经升值到95万元,李某向法z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1年后双方协商分手,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中被告黄某承诺于1个月内一次性***原告刘某补偿款8000元及***,***按中国z人民***1年期利率3。请问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呀?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2003年起,我和丈夫就把孩子留个公婆代为照看,一起去了深圳打工,期间,除每月寄给孩子的生活费外,因为照顾孩子辛苦,我们每年春节还会给公婆1万元。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2006年时,公婆说用我们给的6万元钱在村里买了一户院落,还说百年之后会留给我们。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财产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时可以查对方名下的房产吗?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z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但是公证处程序复杂,且要提交诸多资料,且不提供***咨询,服务态度也不好,往往让当事人跑几趟。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z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体房屋的坐落。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z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z院直接调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z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一般对于法z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妨害程序的进行”,法z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拘z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z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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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送给的财产,妻子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吗?

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下的66万元巨款送给了“”,深受委屈的妻子胡某愤而起诉。近日,法z院审理了一件这样的不当得利***案,被告朱某在五日内将66万元返还原告胡某。

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继承人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那么遗产这时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即同时转移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杨某背着原告将66万元现金***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朱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朱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z院作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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