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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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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9 18:03:10
伪c造资料规避买房政策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房地产调控措施实施期间,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伪c造相关资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信c贷机构不予贷c款或者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x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通过以房抵债可以达到的目的吗?
根据***x税务局相关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x院实施的强制行为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人均应依法申报缴***款。”
“以房抵债”相比正常出售二手房,税收是否更少?对此,税务部门表示: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z务,无论是经双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x院裁定的,合同前后约定矛盾怎么办,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因减少了债z务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z务的行为,实际上也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在此过程中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契税。
广州交楼后发现未达到样板房装修标准,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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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购房者通常为宣传广告所吸引,在房屋预售的情况下根据楼盘模型、样板房对房屋情况作出判断。但通常购房者在与开放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将开发商所宣传的广告内容、样板房中的装修材料与样式、楼盘环境等作为约定计入合同条款,或者开发商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仅供参考。当实际房屋与样板房、宣传广告不符而引发***时,由于双方所签合同中不包含广告、样板房内容,开发商一般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购房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但是,由于购房者缺乏***知识,而开发商总是想尽办法使利润z大化,因此导致许多***。为了z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者要对购房保持谨慎的态度,多进行实地观察与比较,不要轻信宣传广告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答应的、可能影响购房者购买决定的承诺,应要求开发商计入书面合同中。
需要注意的是,黄埔区咨询,虽然售楼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也有例外。根据A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广州一套房有两本房产z证,发生***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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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套房有两本房产z证,发生***如何索赔?
案情:
李某借给王某200万元,双方约定了期限和***,王某将名下房产一处给李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债z务到期后,王某因无力偿还债z务以***债。李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z证,且登记时间早于王某,因此不能办理过户。由于王某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李某无法实现债z权,于是提起行政赔偿,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200万元及***。经查,王某所持房产z证是王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的。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赔偿责任由房屋登记***错误登记行为产生,性质属行政赔偿责任,法A院应根据房管局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1.房管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物权法第z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相同规定。本案房管局在为他人登记发证后,又为王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尔后又对该房产进行登记,明显违背以上***规定。因此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的行为违z法且存在明显过错。
2.房管局因错误登记而形成的责任的性质。***赔偿法实施后,这类行为被规定为行政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房管局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A高人A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登记,赔偿差价损失问律师,属于故意欺骗,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存在过错明显。李某基于对房管局登记行为的信赖,将200万元借出,房管局未尽到审慎职责,也有过错,因此法A院根据房管局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房管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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