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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05:46:29
法A院审理案件哪些情况应中止或终结
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
(一)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的。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股东***、各类经济合同***、劳动***、行政、案件代理等案件,为您争取A大权益,欢迎咨询。
广州打官司时,微信语音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解答: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要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码、***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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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经过他人同意偷录的录A音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A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A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他人隐私或者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偷A听取得的录A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A音证据成为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A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的规定,录A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A音证据录A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A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A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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