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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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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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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0-06-27 15:31:58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以共有人不知情不履行合同可行吗?
律师解答:如果房屋共有人真的不知情,不同意卖房,可以起诉撤销合同。但如果买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共有人是知情且同意的,则可能判z决继续履行合同,违z法可能承担巨额违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李某主张刘某与敖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刘某没有处分权,合同无效,而敖某主张刘某出售涉案房屋时李某是知道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且出具微信及电话记录予以证实。根据电话记录显示,李某在与敖某的通话中并未提出刘某未经其许可、没有处分权而不同意履行合同,且其陈述实际于2017年3月十几号和刘某一起去交契税交资料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只是以涉案房屋产权证未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现时价格重新签订合同。为此,从李某前述行为来看,本案敖某已举证证明李某知道刘某与敖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且未表示反对。答:买受人去世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继承买受人的遗产同时也继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房价款。故,一审法z院认定敖某有理由相信刘某签订合同行为是其与李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无不妥,对李某主张本案刘某与李某所签订合同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况且,根据刘某与敖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有关案涉房屋***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能正常办理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约定,买方敖某享有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敖某不选择解除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刘某、李某并不能以此拒绝履行。
综上所述,一审法z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z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六十四条、第z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z决:一、自本判z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敖某代被告刘某、李某清偿欠第三人某银z行的***;二、原告敖某代被告刘某、李某清偿欠第三人某银z行的***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李某、第三人某中介有限公司、某银z行协助原告敖某办理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屋的涂销抵z押手续;如果未按本判z决指z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三、上述涂销抵z押手续办理后十日内,原告敖某向被告刘某、李某***余下房款(1568000元扣减130000元定金及上述判z决第z一项代被告刘某、李某向第三人某银z行的***),被告刘某、李某协助原告敖某办理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自本判z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某、李某向原告敖某赔偿律师费70000元;五、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z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z决指z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
广州经济适用房的5年交易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律师解答: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五年限制交易期限的起算日期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该《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邱某以涉案房屋属于五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妨碍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依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购房人满五年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五年限制交易期限的起算日期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而本案中的邱某与广州边检总站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契约》的时间系2007年3月19日,该时点距离杜某提起本案诉z讼要求邱某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时间已超过五年,且双方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朱某***的中介费5000元、按揭费3000元合计8000元是朱某的实际损失,因未超出定金10万元赔偿范围,依法不应重复计算,故对该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因此,判z决如下:自本判z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邱某协助杜某到广州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至杜某名下的手续。
广州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家能更换贷z款人吗?
律师解答:不能,贷z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人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买卖不能的责任在于谁。从诉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审法z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潘某是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银z行同贷书上的购房人是刘某,而非李某。因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银z行同贷书,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约定的购房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潘某提出不同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款或者以李某名义贷z款,李某接受了一次性付款的条件,同时要求过户当天潘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潘某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付案涉房屋,故双方未能一致协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及本案诉z讼。买家要求卖家配合其办理装修贷来凑齐贷z款金额,该要求超出合同约定,卖家当然有权拒绝并解除合同。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如按约履行,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因为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案涉房屋的贷z款合同,与合同约定相悖,故双方需就案涉房屋的买卖条件重新协商,虽然李某同意了潘某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同时提出要求过户当天收楼,而潘某则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楼,可见系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重新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履行不能,该履行不能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判z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潘某退还李某定金50000元。
广州为了炒房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吗?
律师解答:不合法。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是为了炒房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其可指z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卖家应配合。终法z院判z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z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原则。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限购区域,房产交易必须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即买方必须符合交易资格条件方可进行交易。双方约定“卖方同意委托买方指z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交易的代理人并办理售楼委托公证;卖方同意其代理人可根据买方的指示,将交易房屋过户到买方指z定的第三方名下,***配合交易过户所需手续”,“双方约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去做售楼公证委托”,依据江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知,江某在与唐某签约时已入z户广州,但依据双方的确认以及《补充协议》可知,江某并未告知唐某其具备有广州市户籍,且通过补充协议,与唐某共同确认其不具备有购房资格,采取指z定落户第三方名下方案。江某隐瞒其户籍状况,导致唐某形成错误认识,同意与江某采取指z定落户第三方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规避限购政策”,江某有违诚实***原则,唐某虽因江某隐瞒户籍状况存在错误认识,但意欲协同江某“规避限购政策”,双方均存在过错。江某在2017年9月8日的短信以及《关于不同意唐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gt;的回复函》中均提出在办理公证前能够办理涂销抵z押,该提议并未获得唐某的同意,并不能约束唐某。唐某迟迟未涂销抵z押,也有悖交易常理。综上,鉴于双方过错,法z院从公平角度,予以解除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而依据各方陈述,伍某系在郭某不在场且无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自行收回涉案房屋,并自行处置了郭某存放于涉案房屋内的部分物品,导致郭某遭受财产损失。江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唐某要求没收江某定金1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对于已付款10万元,为免诉累,法z院判令唐某向江某返还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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