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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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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09:38:22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具备购房资格时可以要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可以。被借名人在过户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配合实际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司徒某对刘某借其名义买房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为真实的购房人,故本院对刘某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四、审查合同:在不能由自己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认真审查好房屋交易中遇到的各种合同,以免跌入陷进。刘某诉请要求司徒某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与1993年7月31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凭据》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凭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应由刘某负担。刘某与司徒某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发生在本市房地产限购政策实施之前,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且二审期间刘某也提交了其夫妻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及《购房资格证明》,故司徒某以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提出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请具有物权属性,本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二十年z长诉z讼时效的规定。司徒某并非真实买受人,没有***房款、实际居住等证据,其仅以物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不同意协助刘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z决司徒某应于本判z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刘某负担。
广州借用家人名义买房,起诉要回房子的官司能打赢吗?
律师解答:非常有难度,因为借用家人名义买房,一般不会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冯男、段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冯男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即冯男给付购房款项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过后再想起诉要回房产,即使能证明房款全是自己出的,法z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购房金钱支持也是正常,并不必然属于借名购房。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借名的合义,否则很难胜诉。
法z院认为,《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刘某的诉请具有物权属性,本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二十年***z长诉z讼时效的规定。”由此可知,主张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可足以推z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本案中,陈某主张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和担心成为西班牙***居民后要承担高额的财产税等客观因素借用杨某名义登记。对于陈某主张确权证据的审查,因借名登记而主张确权的关键事实在于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陈某与杨某之间并无就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签订过书面的协议,没有书面证据证明陈某与杨某达成过借名登记的合意。因陈某与蔡某、杨某存在亲属关系,陈某和蔡某与杨某存在金钱上的相互资助亦属正常。案涉房屋虽由陈某、蔡某出资购买,但并不必然属于借名购房,且杨某、蔡某对此亦予以否认。从陈某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购房的成立,故陈某认为案涉房屋为陈某与蔡某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杨某协助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与蔡某名下的诉请,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借用男友名义买房后其不同意过户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签订有借名买房协议,可以在自身符合购房资格时起诉要求过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女是否涉讼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出资人,代男应否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刘女为证明其诉z讼请求成立,提交了其与涉讼房屋及1004房原业主签订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与代男签订的《协议书》、付款凭证。
首先,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为426万元,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的首期楼款287万元加上《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借z款金额139万元之和相等,上述证据可证实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代男与涉讼房屋原业主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105万元少于《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贷z款金额139万元,明显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代男关于其是实际购买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代男对刘女一审期间提交的付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该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了首期款287万元并以按z揭贷z款方式***了剩余139万元房款。对于陈某主张确权证据的审查,因借名登记而主张确权的关键事实在于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虽然按z揭贷z款的还款账号是代男的账号,但刘女提交证据证明每月供楼款及提前还贷的金额均来源于刘女,代男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了首期款及按z揭贷z款,故代男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刘女与代男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刘女与代男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该房不视为对代男的赠与,代男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等。代男确认《协议书》尾部签名、指z模系其本人所为,且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代男应受该《协议书》约束。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至于代男主张《协议书》已失效的问题,《协议书》并未约定该协议签订一年后失效,且代男并非实际购买人、并无实际付款,刘女与代男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因超过一年期限而转变为赠与等其他关系,故代男以《协议书》已失效为由提出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认可。现刘女已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其诉请要求清理借名买房***关系,使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一致,没有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法z院判z决代男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理据充分。在涉讼房屋未实际过户至刘女名下前,刘女要求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请,因与***规定不符,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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