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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协议***咨询***团队在线服务 一手楼买卖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0 13:40:35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具备购房资格时可以要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可以。被借名人在过户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配合实际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司徒某对刘某借其名义买房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为真实的购房人,故本院对刘某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刘某诉请要求司徒某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与1993年7月31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凭据》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凭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应由刘某负担。刘某与司徒某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发生在本市房地产限购政策实施之前,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且二审期间刘某也提交了其夫妻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及《购房资格证明》,故司徒某以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提出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地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现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诉请与樊某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z记载的权利内容不相符,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请具有物权属性,本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二十年z长诉z讼时效的规定。司徒某并非真实买受人,没有***房款、实际居住等证据,其仅以物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不同意协助刘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z决司徒某应于本判z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刘某负担。



广州同居期间买房写对方名字,分手后能起诉要回房子吗?

律师解答: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买房的款项是自己出的,且登记在对方名下只是为了借用对方名义购房,法z院才有可能支持确认房子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否则都属于举证不利,要自己承担败诉可能。

法z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z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已于2010年9月9日核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樊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虽不构***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樊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后,即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房地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现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诉请与樊某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z记载的权利内容不相符,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主张樊某协助其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陈某主张是其借用樊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全部由其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六十四条第z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周某购买孙某的二手房后,得知屋内不久前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吗。”现陈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樊某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因陈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樊某名义出资购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某起诉要求樊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主张,无事实和***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买二手房未签合同交了定金,不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吗?

一对年轻人结婚买房z本是喜事,给了房主定金六万五千元,后来因为条件没谈好,房子没买成,却由于定金问题闹起了官司。近日,法z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吴与小莫到梁某家看房后,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交付了定金六万五千元。后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要求梁某返还定金,而梁某不肯。”现陈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樊某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因陈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樊某名义出资购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某起诉要求樊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主张,无事实和***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于是,小吴诉至法z院,要求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并承担诉z讼费用。

  法z院审理认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六万五千元定金是为了表达购房的初步意向,促成双方早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它只能担z保原告实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但不能担z保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它只能担z保原告实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但不能担z保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法z院判z决:被告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给原告小吴,并承担本案诉z讼费。

律师讲法: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z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该案中,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六万五千元定金。代男与涉讼房屋原业主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105万元少于《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贷z款金额139万元,明显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代男关于其是实际购买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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