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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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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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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0-06-17 12:04:30
广州分手协议处置了公司财产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公司的财产***与股z东的个人财产,股z东个人的分手协议约定公司名下的财产归属,属无权处分,公司有权起诉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女与男友分手时,签订分手协议约定车辆归男方所有。其次,杨女抗辩认为其收取案涉50万元款项系基于张男对其的赠与关系,并以双方存在着租赁房屋共同消费支出关系等其他***关系为由,认为涉案汇款即具有赠与性质。后公司起诉返还,一审法z院不支持,二审广州中院改判支持了,因为法定代表人只是股z东,其无权处***资产,未得到其他股z东同意,终判z决其男友赖某返还。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车辆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乾某公司,购车款也是由乾某公司***,赖男也承认购车款属于乾某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综上所述,盛女主张的借z款金额为108372元,扣除前述不认定为借z款性质的款项金额合计29752元,双方确认黄男还款38373元,黄男尚欠借z款本金为40247元。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为乾某公司,属于乾某公司的资产。
关于顾女处分涉案车辆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顾女及赖男均确认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处分,即顾女并非以乾某公司z法定代表人身份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该处分也不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次,赖男明知涉案车辆所有人为乾某公司,且乾某公司的另一股z东祁某对涉案车辆的转让情况也不知情,仍然与顾女约定受让车辆,赖男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后,涉案车辆价值已超过乾某公司注册资金三分之二,该车的转让属于乾某公司重大事项,应得到公司其他股z东的同意。顾女承认其并未取得乾某公司股z东的同意,擅自处分乾某公司的资产,损害了乾某公司的利益。综上分析,顾女对涉案车辆的处分无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赖男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依据不成立。原审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z决赖某返还车辆给乾某公司。
广州分手后借z款***中,起诉借z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
律师解答:分手后借z款***是二审改判率z高的一类***,本律师研究的判例中,二审改判竟超过一半以上,可见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法差别非常之大。至于起诉借z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还是要看已有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转账给女方的时候,备注为“借z款”,分手后起诉返还,女方抗辩属于赠予。一审法z院认为没借条不属于借z款,驳回男方起诉。二审法z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既不属于借z款也不属于赠予,而属于未成立的合同不生效,判z决女方返还款项。律师解答:恋爱期间的借z款,一般未书面约定***,则还款期限内无***,但从出借方要求还款之日起,算是借期外,借期外的期间应按年利率6%******。此案应属个例,也许换个法官又会有不同判法,但仍有一定参考性。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z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女对张男是否有返还案涉50万元款项的义务。
首先,张男起诉主张其向杨女转账的50万元为借z款关系是基于双方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但其在银z行转账中备注“借z款”二字,仅能证明其实施该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借z款项的要约,并不能证明该要约到达了杨女处且杨女做出了相应承诺,现杨女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张男仅以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对案涉50万元系借z款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杨女之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其次,杨女抗辩认为其收取案涉50万元款项系基于张男对其的赠与关系,并以双方存在着租赁房屋共同消费支出关系等其他***关系为由,认为涉案汇款即具有赠与性质。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乾某公司,购车款也是由乾某公司***,赖男也承认购车款属于乾某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男在向杨女转账50万元时已经明确备注了“借z款”,可以确定张男对于向杨女***50万元款项时并无作出无偿给予杨女的意思表示,杨女即使因为误解该款项为赠与款而受领,也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张男系出于出借z款项的目的向杨女转款,而杨女误以为系赠与而受领,双方之间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张男与杨女之间既不能成立借贷合同关系亦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中双方主张的***关系均不成立也不发生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总则》第z一百五十七条“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朱男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z决曾女返还赵女100万元。”之规定,杨女从张男处获得的5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广州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起诉分割共有物可行吗?
律师解答:分手后起诉返还时,一定要选择好案由,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可供选择的案由很多,如借贷***、赠与合同***、共有物分割***、彩礼返还***、同居析产***等,具体选择什么案由要根据已有的证据决定,此处无法说明,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选错就会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起诉分割共有物,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款是男方出的,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双方没有达成共同***房产的事实,判z决驳回男方全部诉z讼请求。柯女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z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计算的***。男方只能换个案由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于2010年以向女名义购买,双方在本案诉z讼中均确认房款合计829024.95元是由李男出资。现李男以双方存在共同***关系为由主张向女返还***购房款629024.95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z法z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赵女并没有确认其曾与江男就此达成一致,且从江男***款项的数额和对象也难以认定系用于供楼和***装修款、家具电器。据此,李男需对其本案主张的共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李男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关于购买涉案房屋为共同***的书面协议,其在本案中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未能确切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共同***的事实。因此,李男认为双方存在共同***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此为由请求向女返还***购房款629024.95元理据不足,判z决驳回李男的全部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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