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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差价损失问律师值得信赖

发布时间:2020-06-03 01:13:46        







广州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家能更换贷z款人吗?

律师解答:不能,贷z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人一致。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买卖不能的责任在于谁。从诉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审法z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潘某是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银z行同贷书上的购房人是刘某,而非李某。因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银z行同贷书,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约定的购房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潘某提出不同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款或者以李某名义贷z款,李某接受了一次性付款的条件,同时要求过户当天潘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潘某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付案涉房屋,故双方未能一致协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及本案诉z讼。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如按约履行,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因为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案涉房屋的贷z款合同,与合同约定相悖,故双方需就案涉房屋的买卖条件重新协商,虽然李某同意了潘某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同时提出要求过户当天收楼,而潘某则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楼,可见系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重新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履行不能,该履行不能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判z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潘某退还李某定金50000元。刘某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是马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但首期房款、按揭款均为马某、刘某***,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马某、刘某,冯某只是出名人,冯某对此均不予确认。


广州三方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以哪份为准?

律师解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约定的房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后续产生很多***。其实,无论是报低交易价格逃避交易税费还是报高交易价格骗取贷z款而签订金额不一致的网签合同,都还是以真实履行的三方合同为准。因为实践中双方一般都会另外签订一个《交易价格确认书》,且微信聊天证据,实际***款项的金额和时间也都是以三方合同为准的。卖家如果提出已网签合同为准,一般法z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为做低首付,网签合同的价格高于三方合同,过户后卖家拒绝交房,要求按网签合同价格收取房款。其次,在姚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定金后,李某在2017年9月1日涂销涉案房屋的抵z押权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提前还贷的时间,姚某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的抵z押权被涂销后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实质障碍,姚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有一定不当。法z院***后认定三方合同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判卖家立即交房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薛卖家要求黄买家按照127号《合同》履行,而黄买家要求薛卖家按照424号《合同》履行,本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424号《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打印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127号《合同》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备案合同,双方签订127号《合同》后,无约定127号《合同》取代424号《合同》,按照上述约定,双方真实履行的是424号《合同》。其次,从履行行为看,424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93万元,首期款为13万元(含定金),薛卖家出具给黄买家的《收据》金额为11.5万元,较为符合;律师解答:如果房屋共有人真的不知情,不同意卖房,可以起诉撤销合同。而127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115万元,首期款为34.5万元,薛卖家在黄买家实际已经向其转款34.5万元的情况下,又转账给黄买家23万元,实际出具给黄买家首期款的收据仍为11.5万元,表明其并不是按照127号《合同》的约定收取黄买家首期款34.5万元;此外从总房款的***情况看,黄买家已向薛卖家付清93万元房款,符合424号《合同》的约定,故薛卖家主张双方实际按照127号《合同》履行缺乏事实依据。应以424号《合同》确立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州中介做买家***买客户的房产,合同能撤销吗?

张律师解答:若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向客户隐瞒房屋的真实价值,***购买其房屋,则合同可撤销。

相似案例:

卖家吴某(香港居民)与买家于某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40万元,定金10万元,根本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即28万元。后吴某从其他中介处得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于某本人即为中介方员工,于是微信通知中介方终止交易,拒绝接受定金。于某仍转账***吴某购房定金10万元。后于某诉至法z院,要求被告吴某***违约金28万元并退还定金10万元。被告吴某提起反诉,以受欺诈、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后,本案中,朱某仅***定金10万元,其要求赔偿100万元差价损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且法z院已支持按定金赔偿。诉z讼过程中,经龙岗法z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签约日涉案房屋市场价为2230011元。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香港,对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了解程度相对于曾经从事过房地产中介(未能查明签约时为中介方员工)的于某而言相对弱势,涉案房产经评估,签订合同之日的市场价格2230011元,相较涉案合同约定的140万元,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已明显低于市场价的70%,涉案合同显失公平。吴某在签订后及时通知于某取消交易,于某执意交付定金存在一定的主管过错,吴某诉求撤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遂判z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审法z院则认为房屋升值了,买家既然可以继续买房,没有什么损失。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于某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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