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联系卖家: |
张静律师 女士
![]() |
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0-03-17 22:33:33
广州******中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法z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
在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民z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即未收到原告***的款项,实践中这是民z间借贷案件中***普遍的,也是争议***z大、认定***复杂的。因为《担z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z保的范围包括主***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依据《***z高人***z院关于审理民z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原告未提供***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被告的说明能够对“交付***”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z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可以通过证明***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过往交易等来佐证其已经交付了***。此外,因为民z间***大多与***有关,有的是通过***转账交付,有的是在***取款后以现金进行交付,无论何种,原告都可以用***相关数据佐证其已经实际出借了***。
综上述,在原告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种种情况下,审案法z院应当结合各事实和因素,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主持和引导***各方举证、质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和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广州债z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算胁迫吗?
律师解答:债z权人在其债z权面临落空情况下,通过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的行为公开讨z债,应认定为正当、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
案情简介:2014年,谭某欠刘某55万元,因到期未偿,刘某带债z权人及各自配偶找到谭某及谭某表哥谢某,谢某***终同意担z保并在自己公司办公室打印书面承诺。”因此,对***本身有异议的,***人务必及时向发出***令的法z院提出异议或起诉。2015年,刘某据此要求谢某连带清偿时,谭某、谢某以不堪刘某尾随纠缠,在胁迫情形下所作保证承诺应无效为由抗辩。
法z院认为:①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损害***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撤销,但认定影响合同的胁迫,应同时具备胁迫故意、胁迫行为、违z法性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因此,***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一,对***本身有异议。本案中刘某等债z权人面临***本金不能收回的巨大风险情况下,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谭某还款或提供担z保合情合理,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谭某一时无法清偿债z务,另行提供担z保亦为***所容许。正是因出借人未提过分和不合理要为,谭某才无法拒绝并选择找谢某担z保。故刘某等人并非为获取额外利益或非z法利益,而是为保障能实现其合法债z权,不具有胁迫所要求的违z法性。
②在实现正当目的过程中,行为人须采取为***所容许手段。在审判实践是这样的,如果金额不大,几千,一、两万,那可以,一般拿个欠条起诉就行,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你把钱借过给别人。本案中索债行为人系出借人及其配偶,***意义上均为谭某债z权人,未纠集其他无关人员参与。整个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暴z力措施,亦未限制谭某行动和通讯自由,尾随方式虽会给谭某造成一定困扰,但并不足以使其出生恐惧心理,更不足以***反抗,故未达到胁迫程序。在追索合法债z务过程中,采取显著轻微私力救济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对讨z债的合理认知,为***和通常社会观念所容许。
③谭某若认为有人身安全之虞,完全可以选择自行解救、报警、请求亲友协助。***以张某及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z院,本案中陈某作为联系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对谭某、谢某二人而言,他们均完全有能力和条件摆脱尾随、纠缠状态,亦可选择明确拒绝z对方要求,若对方行为方式升级到胁迫时再决定进退。故在谭某、谢某有其他多种合理选择情况下,不能认定二人出具承诺书系因受胁迫而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所导致的结果。此外,谢某出具承诺书的场所、方式亦表明其并未因债z权人行为而陷入恐惧。谢某在自己公司办公室内,通过电脑打印形式出具书面承诺。在自己熟悉环境,以较为规范的打印方式出具书面承诺,结合谢某本人经营***公司的职业特征,对自身担z保行为的***意义应明知,故不能认定其为陷入受胁迫的恐惧后方才出具该承诺书。***谢某对谭某债z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欠条无还款期限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律师解答:债z务人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z权人***时亦未明确还款期限的,***时效应从债z权人向债z务人主张时起算。
案情简介:1996年,王某就所欠梁某货款,出具一份2.5万余元的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王某分别在2000年、2002年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货款未付。2015年,梁某诉请王某偿还欠款本息。
法z院认为:1***z高人***z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从债z权人要求债z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z务人在债z权人第z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效期间从债z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沈某夫妇感到庆幸的同时,又担心岁月流逝,签名能否鉴别成为难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z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z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本案中,由于梁某、王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某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故案涉买卖合同属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时效应从梁某向王某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时起算。而对于被告而言,一般在原告交付款项时,不一定要求原告出具手续,故在原告举证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有失公允。***王某给付梁某货款及***。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87561363 传真:020-87561363 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广州合拓,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