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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私自采购货物咨询信息推荐

发布时间:2020-10-22 02:46:34        







广州加盟代理门禁系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吗?

律师解答:代理门禁系统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属无名合同。

书节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于曹某、姜某主张所依据的网络百度搜索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关于上述经营资源许可使用的内容,张某、李某对此亦不予确认,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区域代理关系,故曹某、姜某与恒度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根据曹某、姜某***款项,恒度公司交付设备之表征,双方形成的是无名合同关系。


广州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还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是注册商标,属于企业标志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书节选:

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性质应当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及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本案中,从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原告有权以普XX名义从事合法商业活动,并向原告提供统一宣传品、广告资料、促销物料、营销方案、营销策划、人员培训。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记载“普XX特z约***合作伙伴”内容的***牌匾,虽然被告没有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但“普XX”作为被告的企业标志亦属于经营资源。另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运营手册对经营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可视为被告提供了统一的经营模式。合同虽然未约定特许经营使用费,但特许经营使用费的收取是特许人的民事权利,合同中未予约定,属于被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一审酌定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20万元的结果,可以维持。综上,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视为被告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1年多了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款吗?

律师解答:若是因为加盟商自己的原因不开店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不能退全款但可以退部分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的《专营单店合同书》未对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期限作出约定,但原告依法应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专营单店合同书》后,经过将近七个月,被告提X公司向原告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又经过两个月,原告签订了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合同。上述期间,原告应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被告提X公司特许经营的品牌度、运营模式、经营资源、市场竞争力等,并考量加盟店选址的合理性,但其直至2016年10月17日才向被告提X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距双方签订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一个月,距被告提X公司向其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将近半年,距其签订佳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亦超过三个月,明显超出合理的期限,原告不应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涉案《专营单店合同书》的约定,如被告提X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解除本合同,否则已经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返还,即原告应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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