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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咨询-遗产继承争议律师 -夫妻共同z房产继承咨询

发布时间:2020-10-19 03:37:53        






广州口头遗嘱把房子赠送给别人有效吗?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人z院依法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立遗嘱把房屋给 ,遗嘱有效吗?

欧先生因高z血压不治身故,“”雷女士拿着欧先生的遗嘱到法z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那么,***是否应该支持雷女士按遗嘱取得房产?

法z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法z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房款的票z据凭证,法z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z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属另一***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夫妻共同z房产继承咨询,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z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z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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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书审批出来之前遗嘱人就去世了,还要出公证书吗?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广州花都区咨询,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A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2、公证书审批之后遗嘱人去世了,还要出公证书吗?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遗嘱原稿的复A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3、公证遗嘱要密封吗?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4、公证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A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遗嘱效力***咨询,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A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A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5、公证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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